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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
一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21 日
基金名称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043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8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 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
起式 A 起式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436 01634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
注: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
修改其他相关事项而来。《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4 年 8 月 18 日易方达裕惠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
由《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裕惠回
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第二十一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8 月 25 日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其中开
放运作期为 2024 年 8 月 25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封闭运作期为 2024 年 9 月 24 日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1)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运作期
包含“开放运作期”和“封闭运作期”,每个运作期期限为6个月。其中,开放运
作期原则上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且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
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本个运作期为2024年8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其中开放运作期为2024年8
月25日至2024年9月23日,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封
闭运作期为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2月24日,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
除外。开放运作期结束后进入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结束后,基金进入下一
个运作期。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
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对于每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
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0%
M≥500 万 10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
请查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优惠
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
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 30 天(不含)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
含该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
(不含该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
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
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
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
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
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2)基金转换费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
关公告约定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 1000 元,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转出或转入基
金时,若对方基金申购费率为非固定金额,则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按 0.02%计算,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0-6(含)天,赎回费率为 1.50%;
持有期限 7(含)-29(含)天,赎回费率为 0.75%;
持有期限 30(含)-179(含)天,赎回费率为 0.50%;
持有期限 180(含)天及以上,赎回费率为 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 对于直销中心针对转入基金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 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0%;
转换金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08%;
转换金额 2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2%;
转换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098%;
转换金额 1000 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0。
ii 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 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
转换金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80%;
转换金额 2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20%;
转换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98%;
转换金额 1000 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0。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动情况
请查阅本公司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系统等进行本基金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
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
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75%,申购补差费率
为 1.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 换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申 请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75%=82.5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
差费率)=(11,000.00-82.5)×1.00%÷(1+1.00%)=108.09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82.5+108.09=190.59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90.59=10,809.41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09.41÷1.020=10,597.46 份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
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
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起重新开始计算。
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转换转出或终止《基金
合同》等措施。
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
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
自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
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5)开放运作期内,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
新)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一个运作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工
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
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
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
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
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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